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坐落編號1建物。據在場人朱○○稱:編號1建物由其承 租中,迄今約18年。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惟須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如有二人以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拍賣建物總面積為48.26平方公尺,其中面積24.54平方公尺佔用鄰地同段222-
8.
222-3地 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 04條規定,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拍賣建物坐落同段222-5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 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9.
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 機關洽辦,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該建物是否遭占用基地 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 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