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401建號、8203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5月15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李○純即債務人李弘澤女兒在場稱目前為空屋,已長 期無人使用,靠近浴室牆壁有壁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8203建號係未登記建物,為主建物前後陽台及天井,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依新北市 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8月13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70340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 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惟違章建築皆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倘案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 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 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均為共有人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 拍定人為債權人及債務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債權人及債務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 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其權利並優先於非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