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3143建號、3398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12月16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子林○藏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自住。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3398建號係未登記建物,位於後陽台後方,與主建物(3143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 口。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1月8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88640號函復稱,如3398 建號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 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拆除風險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 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