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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417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5年2月3日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回應,門上仍張貼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90358 號)封條,及當時樓下住戶記載提醒該戶漏水之紙張,經社區總幹事稱房屋未配賦車位,已無人 居住,每月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750元,自108年1月起未繳納,已積欠150,922元。另據前 案卷內資料顯示,當時樓下住戶稱該戶水錶已拆除,社區總幹事稱該戶曾發生燒炭自殺,經查 詢本院108年司繼字第1010號拋棄繼承卷,有第三人於108年6月間於該址自殺之紀錄。依強制執 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不得於拍定後主張。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