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467地號土地上有 新北市汐止區仁愛路59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為 土地共有人,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3年11月4日函復稱新峰段1467地號土地係63汐使字 第0298號使用執照(62汐建字第105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 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 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 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 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 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8.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 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