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2158建號、3397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8月6日、10月2日現場查封、勘測時,第三人即債務人父親蔡○貴稱在場房屋為債 務人及家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三3397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2158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依新北市政府 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10月30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80357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尚無 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惟違章建築皆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倘案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 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 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