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63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 碼和平路148巷
3.
45號建物後方及45號建物旁呈L型之地 形,其上部分空地,部分種植果樹;54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和平路148巷33 號建物旁之空地。惟實際使用及作物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563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563地號土地共有人就該 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563地號土地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 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563地號土地僅拍賣土地,其上之作物等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 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土地其上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 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 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 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