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2月1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80地號現況有鐵皮 建物(無門牌)、數棟建物(其中一間門牌烏眉75號)、一座墳墓、其餘為空 地、雜草地;180-1地號部分雜草地、部分空地、一個貨櫃;180-3地號為雜草 地、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