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現住人稱債務人為其胞弟未居住於本件拍賣建物。另該建物坐落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 涉。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6.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 拆除之危險。
7.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 序依次開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