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為農田,現為休耕狀態。另依在場人黎00表示該 土地係無償借予尹姓人士耕種。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如有經濟型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 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7.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土地上之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第1項規定,則就承租之耕地有優先承 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