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12月1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512地號土地為培德路2巷159 號建物之前方巷道,及該建物之前半部佔用。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 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各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 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 請投標人注意。另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 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 買、承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 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與他共有人間所共有之共有物,如非共有人拍定,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 確定拍定,其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4.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