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僅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土地未一併拍賣,上開建物包括鋼筋混凝土造樓房與廢棄豬舍。前 開建物無人使用,豬舍有部分坍塌。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 得不點交。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編號1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4.
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建物所有權人就該土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並 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者,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