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測量,全棟為為辦保存登記建物,與鄰近之未辦保存登記 建物構成三合院結構(未與鄰近建物相通),並共用同一門牌號碼。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陳孟佑
7.
本件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基地所有 權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否認 該基地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時,須由否認優先承買權之人提起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且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六、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