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莊53511甲

彰化縣埔鹽鄉員鹿路一段177之11號

1拍 點交 待拍
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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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5/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6/16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農舍
總底價:
3,220
保證金:
644
總坪數:
393.6
坪單價:
8.2萬/坪
持分地坪:
572.3 坪
公告建坪:
393.6 坪
總現值:
283.8 萬
拍後增值:
-1,616.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391.4 坪
附建坪:
2.2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2層
梁宗豪
梁宗豪
法拍專員
經紀業: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地 址: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217號8樓之6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埔鹽鄉 南興段 381地號,面積 1,892 m2,持分 1/1,1,900 萬
建物 (4)
1.
彰化縣埔鹽鄉員鹿路一段177之11號,建號 165,持分 1/1,260 萬
一層:108.06二層:107.28合計:215.34 電梯樓梯間:7.15 (農舍、加強磚造、2層)
2.
彰化縣埔鹽鄉,建號 166,持分 1/1,760 萬
一層:763.98合計:763.98 (農業用、鋼)
3.
彰化縣埔鹽鄉員鹿路一段177之11號,建號 319,持分 1/1,10 萬
二層:8.19合計:8.19 (辦公空間、加強磚造、2層)
4.
彰化縣埔鹽鄉員鹿路一段177之10號,建號 320,持分 1/1,290 萬
一層:306.38合計:306.38 (工廠、鋼骨造、1層)
法院筆錄 (8)
2.
履勘時,建物無人使用,其內有機器設備等,建物內部均可相通使用,內部有油漆剝落、滴水、漏 水、破洞等情事,編號2建物尚有部分無窗戶,只有窗框,增建部分有貨梯,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 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 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斟酌注意,並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優買順序 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編號1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應買人應符合 「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 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自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 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9.
編號2建物之用途為農業用,依其建物及土地謄本所示:因所屬容許使用函業經彰化縣政府廢止, 埔?鄉公所核發之93年?鄉建字第405號使用執照亦遭廢止。
10.
編號
11.
4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 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占用鄰地之情形,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建物占 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12.
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 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 拍定。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埔鹽鄉 南興段 381地號
1,892 m2 × (1/1) × 1,500 元 - 1,900 萬元
= -1,616.2萬元
鄰近待拍
2026/6/16
1拍 點交
385.8 坪 / 5,150 萬
2026/6/3
1拍 不點交
58.5 坪 / 640 萬
2026/5/28
2拍 不點交
240.1 坪 / 135.2 萬
2026/6/9
3拍 不點交
46 坪 / 259.2 萬
2026/5/27
3拍 不點交
49.9 坪 / 231.7 萬
2026/6/23
7拍 不點交
11.8 坪 / 14.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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