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履勘時,建物無人使用,其內有機器設備等,建物內部均可相通使用,內部有油漆剝落、滴水、漏 水、破洞等情事,編號2建物尚有部分無窗戶,只有窗框,增建部分有貨梯,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 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 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斟酌注意,並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8.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優買順序 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編號1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應買人應符合 「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 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自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 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9.
編號2建物之用途為農業用,依其建物及土地謄本所示:因所屬容許使用函業經彰化縣政府廢止, 埔?鄉公所核發之93年?鄉建字第405號使用執照亦遭廢止。
11.
4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 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占用鄰地之情形,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建物占 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12.
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 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 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