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113年6月14日現場查封時,上為玉米田;114年11月5日現 場執行時,上有建物(門牌新屋區香坡路508號,債務人前妻稱為債務人興建, 尚未蓋好,據稅務局回復無稅籍資料,且非本案標的)。
3.
本件土地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且為第5條所指之重劃區 內耕地,依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 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標別土地係屬農地重劃條例之「重劃區耕地」,依該條例第五條規定,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及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具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