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5-4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571300號燈桿東北方 約180公尺處無路可抵達之雜木林;250地號,係位於上開燈桿東南方約350公尺 處之雜木林;251地號,係位於上開燈桿東南方約340公尺處無路可抵達之雜木 林;253地號,係位於上開燈桿東南方約340公尺處無路可抵達之雜木林;265地 號,係位於上開燈桿東北方約65公尺處之農地與雜木林。
3.
26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屬保安保護區,250地號土地使 用分區部分屬保安保護區,部分屬水庫保護區。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