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5年3月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 267地號土地上為農地、時蔬、空地、鐵架,以實測為主。惟實際情形,投標人 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 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債權人查報指稱:「本件拍賣之267地號土地地上物及鐵架,經詢問附近鄰 居系債務人所種植及所有」,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地上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8.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9.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 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