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8月20日、114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938-18地號部分道 路、部分鐵皮屋、磚造樓房佔用;938-9地號數棟建物佔用、部分空地、部分道路;門牌49之3 號房屋為二層樓未保存登記建物,一樓後方洗衣間與隔壁相通,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暫編17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8.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 標。
9.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 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 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