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後,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函:債務人子在場稱系爭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本件 無法入內,僅就外觀鑑價,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7.
拍賣建物,其中如有增建部份,含(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 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系爭建物 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