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33-1地號為無門牌鐵皮建物後方。又 據鑑價報告所載,13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岡山都市計畫住宅區,位於岡山區 前鋒里,地形狹長,現況為部分空地、部分為門牌號碼育英路110號建物進出鐵 門及遮雨棚占用,土地東西向最大寬度不足3公尺,且未臨路(袋地),須經由集 合住宅(門牌號碼育英路118號等)之大門進出。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 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 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9.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