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1月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查封之20-
3.
20-28地號土地上現為雜木林,無臨路;查封之18-2地號土地上 現有磚造鐵皮建物坐落(門牌:南庄鄉西村大屋坑32號),無人居住。惟實際 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 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5.
20-28地號土地,無路可達,拍定後不到場點交。本件 拍賣之18-2地號土地現況有地上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本件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投標時應將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 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定。
12.
如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 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 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3.
若優先承買 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 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 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 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 人注意。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