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5年2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08地號土地位於北投區登山 路30號北方13公尺處,土地幅員遼闊且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為雜木林,未見建 物或地上物;410地號土地位於北投區登山路30號北方48公尺處,土地幅員遼闊 且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為雜木林,未見建物或地上物;657地號土地位於659-1 地號土地南方30公尺處,土地幅員遼闊且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為雜木林,依空 照圖顯示,似有部分被房屋占用;658地號土地位於659-1地號土地南方,目視 所及為雜木林;659地號土地位於北投區登山路30號北方10公尺起算約3公尺範 圍內,目視所及為雜木林;659-1地號土地位於北投區登山路30號西方7公尺 處,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房屋之所有權人及其占有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3.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