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408地號土地為雜木、竹 林、無臨路。409地號土地為圳溝、竹林、水泥路。
6.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408地號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 13元、書狀費,繳清後發狀」、409地號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55 元、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 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