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坐落建物。據建物對面鄰人稱該建物由土地共有 人居住使用。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員林都市計畫第三種住宅區;又依土地登記謄本一 般註記事項記載「應征收受益費」,以上之情日後有變更之可能,土地上有無 使用上或移轉登記之限制等均由拍定人自理,均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