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230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係相鄰之土地,其上部分雜草叢生,另230地號土地上亦有一定著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 注意。
5.
本件201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係位於嘉里三路64巷9號旁空地,應買人請 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202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報稱其上有一無門牌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 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226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種植作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應買人 請自行查明注意。六、本件253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係為一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8.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4年12月1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
9.
230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另253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 「道路用地」,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 定。
13.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 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