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查封,由債權人在場引導執行,屋內堆放雜物,現場凌亂,房屋破 損,牆壁龜裂,似無人居住。另據115年3月2日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建物位於半山腰,聯外
7.
優先承買: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2項規定者,對該拍 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並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 明文件向法院陳報。 六、本件標的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 物之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將來有被訴請拆除建物之虞,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 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