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無人在場,該屋大門深鎖無人回應,另據地政人員指界172-36地號為東大路三段340巷巷 道;172地號為東大豐象社區內空地。另依債權人會同轄區員警於115年1月5日現場查訪該屋仍 未遇房屋使用人,債權人查報依管理員表示該屋疑似為實質債務人本人居住,但無法確認實際
7.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為集合式住宅,土地及建物應併同移轉,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