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另債權 人表示該房屋由債務人自住,並稱有無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 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等不明,惟本院依形式審查,建物自登記日即民國68年迄今近50年,屋 齡不低且有相當使用痕跡,實際屋況與真實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另據債權人於114年1 月13日具狀陳報,標的由債務人自住;另據債權人於114年1月13日具狀陳報,標的由債務人自 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37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8.
另查本件執行標的不動產另有涉及拆遷補償等相關訴訟案件(案號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 年度訴字第763號民事判決),就本件不動產實體涉訟部分尚未確定;惟本院依形式審查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