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4年11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吳○美(債務人配偶)稱,3381建號建物現由其占有 使用,2樓為他人所有,有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5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9.
無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