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查封時,土地為道路使用,部分搭設鐵皮棚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 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 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鹿港福興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有變更之可能,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