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坐落於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第三大隊湖口分隊後方,目視所及均為雜樹 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 位置與通行權,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 注意。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附之新竹縣湖口鄉都市計畫使用分 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為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92. 11.
7.
機關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 宜自行查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賣土地為湖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 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是以,該土地 在需地機關尚未依法取得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將來取得方式未明文規 定,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9.
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11.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