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4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同居人稱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自 住,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地政人員表示本件306地號之土地為社區車道,實際位置以實 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 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