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土地地號100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區內第二種住宅區;拍賣土地地號100-1使用分區為 都市計畫區內第三種住宅區。
4.
據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稱建物無人居住,僅作為堆放建物使用,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占 有使用,拍定後點交,惟就停車位部分占有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惟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 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 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7.
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 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