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本件土地未臨路,約在新竹市西濱路一段80.82號後方,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且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現況為部分空地,約位於新竹市西濱路一段78.80號 建物後方,因執行人員未能實際到達本件土地,本件土地之現況及是否有其他 地上物等占用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10.
據鑑價報告所附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 本件拍賣之土地屬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103/09/
11.
,土地使用分 區(或公共設施用地)為第一之一種住宅區。惟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土地之使 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