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3142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雜草、雜木。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土地現為債務人自用,無出租出借。本件除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土地部分均按現況點交。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地形近似長方形,地勢斜坡,臨約三公尺寬之現有道路。
4.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3142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