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8日查封時,經債務人在場陳稱本件標的係由其自行居住;所有房間曾有漏水情事,但經債務人補強後即已改善完畢。債務人另陳稱該標的之頂樓空間均由債務人自行使用,惟自五樓往頂樓之樓梯間係由債務人與鄰居協調使用。實際占有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柒拾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1580建號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動產規約或分管之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