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7月22日查封暨測量時,現場敲門無人回應,債權人代理人聲請會同員警開鎖入內,建物內部堆放大量物品,另詢鄰居,稱債務人現未居住在此,但有出租他人情形,建物一樓牆壁有壁癌之情況。嗣通知債務人陳報拍賣標的占有使用情形,惟未獲回覆。債權人則具狀陳報拍賣標的出租第三人使用中,租期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7000元,債務人無法配合提供租賃契約。本件拍賣標的物雖於查封前已由第三人承租,但於查封後租期以屆滿,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4.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