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委由不動產仲介到場,1樓出租他人擺攤位,
2.
3樓為空屋,4樓有水塔,編號2建物係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份,增建部份係與編號1建物內部相通一體使用,均已列入本件拍賣範圍內,建物有漏水、壁癌、裂痕等現象,惟本件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肆拾肆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本件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5.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六、編號2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
拍賣編號1建物部分佔用同段1206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公司及法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7.
拍賣編號2建物部分佔用同段1211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公司及法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9.
1211地號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自行前往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審慎投標注意。
10.
本件第一次拍賣價格參考113年度司執字第145400號案件第3次拍賣價格核定底價。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