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東埔段645地號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土地無抵押權設定。
7.
東勢埔段724─1地號(重測後東埔段653地號)、東勢埔段720─6地號(重測後東埔段640地號)於民國91年10月3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東勢埔段724─1地號(重測後東埔段653地號)上種植鳳梨;東勢埔段720─6地號(重測後東埔段640地號)上種植椰子樹。嗣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東埔段
9.
656地號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45地號為雜樹林,
10.
653地號上種植鳳梨。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1月6日具狀陳報,4筆土地鄰產業道路,
11.
640地號種植鳳梨,645地號則為雜林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4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目前地上有農作物、鐵皮屋、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作物種植權源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3.
據土地登記謄本所載,645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座落:菜公坑段896地號(菜公坑段43建號);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座落:光興段768地號(門牌:十三甲9之
16.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7.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8.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1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2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2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