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2─6土地均為大樓法定空地,其中編號4土地上有種植椰子樹,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無停車位,管理費為二個月4,760元,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3.
本件不動產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