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房屋電梯故障,無法使用,屋內堆置雜物、廢棄物,據地政人員稱外觀看起來沒有增建。另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分局第二分局115年3月3日函後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拍賣房屋除五樓之7外,其餘門牌號碼均無人居住或占有之跡象。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現無水無電、無門窗,有雜物及廢棄物堆置,多處木板隔間並有火災之痕跡,無法辨識各戶門牌,保養維護情況極差,請投標人注意。另依前案拍賣公告所載,拍賣建物疑似雅房,各戶以木板隔間,有火災痕跡,無法辨識各戶門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拍賣之不動產為公寓大廈,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公司及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法院處理。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