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為大樓建物基地,查封之建物均為空屋,無人使用;本案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3.
2建物內有樓梯相通,編號1建物地面上有擺放五金材料,編號2建物現為空屋,另據鄰居所述,編號3建物現租予他人當倉庫使用。嗣據債權人陳報,編號1建物現由編號3建物之承租人無償堆放水電器材用,編號2建物現為空屋,編號3建物現由工程行承租,作為堆放水電器材之倉庫使用,租賃期間自112年9月1日至117年8月31日止。另依鑑價報告記載,編號
5.
3建物為承租人使用中,編號2建物現為空屋。上開租賃契約係於查封後所為,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10.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基地及公共設施土地之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