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引導執行,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均位於文橫三路與滇池街交叉路口處,其上建有鐵皮屋棚,無門牌,起造人不明。另據114年12月26日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屬第四種商業區,其上所架設之鋼鐵造棚架,係作為汽車美容業使用;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2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其效力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並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向法院陳報,無人陳報則拍定後僅以公告代通知。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