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3月21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弟弟在場陳稱,編號1建物現為債務人居住使用中。
4.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現為債務人居住使用中,建物後、上方均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
5.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另土地(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建物(土地)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11.
拍賣編號2之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2.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狀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