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拍賣土地未臨路,為佈滿雜草之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進行拍賣,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六、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公司應買,本公司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8.
據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69年新化農地重劃區土地,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佈實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重劃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9.
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及登記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4.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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