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空地,其上有水溝蓋,編號
3.
5土地為道路,編號3土地上有建物(即本件拍賣編號1建物),編號1建物現無人居住。本件現場勘查時,據共有人陳00在場稱,編號1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屋內堆置雜物、廢棄物。實際使用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7.
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編號
8.
3土地及編號1建物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買受。
9.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六、據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編號1土地係屬69年新化農地重劃區土地,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佈實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重劃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10.
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及登記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5.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