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時,無人應門,經詢問管理員,其稱該屋已久無人居住使用;履勘時,為空屋, 地政人員稱陽台處有增建,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3.
另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6120建號建物之共有部分有一停車位,車位編號36,惟系爭停 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 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法院 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 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 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 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 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935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 賣,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