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建物於民國115年4月2日查封時,經會同員警以及鎖匠開鎖入內後,屋內客廳以及房間 嚴重漏水,現為空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第三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於115.5.19來函表示本件建物面積有誤,登記面 積為57.54平方公尺,然實際測量結果是57.64平方公尺,惟因面積更正需要債務人以及抵押權 人的同意,在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確定變更面積以前,本院仍是按照建物謄本之 記載進行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