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4地號面向忠孝路三段84巷47號三 合院旁左邊往外推大約3米,右邊往外推約4米;
3.
816地號與814地號相鄰, 817地號與818地號相鄰;
4.
819地號與816地號相鄰;本件6筆土地現為停車 使用,有劃設停車格,相鄰之停車場(位於822地號上)有部分占用到818地號土 地,818地號土地為雜物林,其上有鐵皮屋,鐵皮屋位置約在路燈編號106085號 對面,鐵皮屋有占用到
5.
814地號土地,鐵皮屋現供停放車輛, 並有堆放雜物,土地外圍有鐵皮圍籬,圍籬為土地與忠孝路三段84巷道路間之 區隔。上開停車場與鐵皮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11.
819地號土地為 「住宅區」,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 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 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 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3.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