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 執行。債務人趙○○在場略稱,7號建物現由其與親戚居住使用中,屋內擺有大量雜物,牆壁有 大面積壁癌及梅班,2樓地板有破裂情事。
3.
據民國115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雜物堆放,屋況尚可。」等語。
4.
據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基地所登字第1150201951號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其 建物登記謄本內容所示,本件4201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成功段1215地號土地,坐落基地非 本件執行標的,法律占用權源不明,若有實體法上之爭議,則須由訴訟確定之。
5.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